福建省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
二、备案范围
在福建省内生产、经营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产品责任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备案。
三、备案材料
产品责任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登记表;
(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限国产)(由本部门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进口产品报关单(限进口)。
产品责任单位应在所提供材料的每一页加盖公章。
四、备案登记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材料时,应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条件、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备案;
(二)不符合条件、备案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产品责任单位需要补齐的材料。
五、备案公开
备案机构在完成消毒产品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开备案内容(公开格式详见附件2),供公众免费下载、查阅。
公开内容包括产品责任单位名称、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号、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产品使用范围、消毒产品分类(第一类/第二类)、检验报告结论、卫生安全评价结论、备案日期,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