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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01-30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许可项目:

卫生用品
(一)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1
、卫生巾(纸、带)
2
、卫生护垫
3
、卫生栓(内置棉条)
(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1
、尿裤
2
、尿布(垫、纸)
3
、隔尿垫
(三)皮肤、粘膜卫生用品
1
、湿巾(纸)
2
、卫生湿巾(纸)
(四)隐形眼镜护理用品
1
、隐形眼镜护理液
2
、隐形眼镜保存液
3
、隐形眼镜清洁剂
(五)其他的一次性卫生用品
1
、纸巾(纸)
2
、卫生棉(棒、签、球)
3
、化妆棉(纸、巾)
4
、手(指)套
5
、口罩
6
、纸质餐饮具
(六)卫生部规定的纳入卫生用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实施主体:

市卫生计生委

主办科室:

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

联系人:

王庭晓、龚劲松

法律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于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委托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办监督函〔201428号)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按照新证办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设备清单。(注:检验设备清单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检验设备清单)

7.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注:检验人员材料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拟生产产品目录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1.自检材料:包括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明等。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

()延续申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设备清单。(注:检验设备清单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检验设备清单)

7.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8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自检材料:包括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明等。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2.生产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除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近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13.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变更申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

2.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登报申明

(五)其他

1.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参照初次申请提供材料,并附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2.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办理流程:

登入“game-365”下载并填写申请相关材料→网络初审→正式上报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印材料、受理→ 审核(现场审核)→ 复核→审批→结束    

审批流程图:

受理→审核(现场审核)→ 复核→审批→结束

受理形式:

网络申报、窗口受理

网络申报邮箱:

ndxdcpxk@163.com

窗口受理地点:

宁德市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卫生局窗口;地址:宁德市工会大楼一层;邮编:352100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2938628(受理窗口)、6166979(业务咨询)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备注:

申请资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建议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填写并打印。

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除检验报告原件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请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相关资料填写样式、申请表请在附件中下载。